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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汇富股权投资遭责令改正 部分私募用于对外借款

    2022-07-05 18:16:01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入驻财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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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5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号、6号显示,厦门东方汇富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汇富股权投资)存在以下4宗问题。

      一、管理了部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其中,个别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二、将部分私募基金用于对外借款,且借款余额均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同时,部分基金借款给拟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部分基金提供借款期限超过1年。以上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和《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三、部分基金对外投资未进行工商确权,其中投资境外标的的股权由实际控制人或他人代持,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四、未按规定对基金开展风险评级,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东方汇富股权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吕雅莉作为东方汇富股权投资实际控制人、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吕雅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从严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私募办法》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基金业协会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加强自律管理与风险监测。对违反本规定的,基金业协会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东方汇富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厦门东方汇富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管理了部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其中,个别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二、将部分私募基金用于对外借款,且借款余额均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同时,部分基金借款给拟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部分基金提供借款期限超过1年。以上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和《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三、部分基金对外投资未进行工商确权,其中投资境外标的的股权由实际控制人或他人代持,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四、未按规定对基金开展风险评级,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跟踪检查你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2年6月30日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吕雅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吕雅莉:

      经查,厦门东方汇富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管理了部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其中,个别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二、将部分私募基金用于对外借款,且借款余额均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同时,部分基金借款给拟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部分基金提供借款期限超过1年。以上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和《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三、部分基金对外投资未进行工商确权,其中投资境外标的的股权由你或他人代持,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四、未按规定对基金开展风险评级,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你作为厦门东方汇富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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