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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今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该细则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合理控制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在同一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八次。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未评估或者投资者主动告知存在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再次销售基金前,应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进行评估。
闽公网安备 350100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