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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命、修订家谱、卖课…部分私募“不务正业”遭监管通报

    2025-06-24 12:59:02 来源:财联社
      

      财联社6月24日讯(记者闫军)算命、修订家谱、自媒体卖课、为券商导流……私募基金违规乱象越来越“抽象”了。

      

      继此前通报“十层套嵌”后,深圳证监局披露了近期辖区内私募基金偏离或放弃主业主责的违规现象。

      

      其中,有几种典型案例引发市场关注: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然在自媒体“卖课”、或向券商、期货公司推荐客户获取返佣;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市场上伙同其他机构进行利益输送、收取大额顾问费、更有甚者,在管基金与高管自有资金进行“高买低卖”交易。此外,还有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非法集资、操纵市场以及开展场外配资等。

      

      今年以来,深圳证监局分别就基金募集销售、基金投资运作、从事无关业务等关键环节与领域出现的违规问题进行了通报。

      

      “相关人员合规意识淡漠,为追求经济利益主动偏离或者放弃主责主业,个别机构甚至沦为犯罪工具。”深圳证监局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强对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作的监管检查力度,严肃问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导各私募机构聚焦投资主业,完善合规风控机制,不断提升专业化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卖课、算命、修订家谱部分私募“不务正业”被通报

      

      在此次典型问题通报中,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首当其冲。

      

      其中,违规收取咨询顾问费、融资服务费等问题是通报的重点,比如某股权类私募机构因增量业务不足,与某房地产企业签署《承销协议》,向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推介该房企在伪金交所发行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计划,并收取150余万元咨询顾问费;还有私募证券机构为多家债券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对接金融机构资金,协助促成债券成交,并收取咨询费。

      

      在“不务正业”行列中,卖课、挂靠基金从业资格证以及算命、修订家谱等业务尤为离谱。

      

      在通报中,某证券类私募机构管理费收入和业绩报酬占公司收入比重极低,主要收入来自实控人通过自媒体销售“投资课程”,以及以关联方或公司名义向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推荐客户获取返佣。另有股权私募协助非公司员工获取基金从业资格等。

      

      深圳证监局在检查中,还发现,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4家关联公司混同办公,办公场所未悬挂该管理人招牌或者明显标识,现场存在多名人员从事易经算命、知识付费、修订家谱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利用私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

      

      利益输送是此次通报的重点,而债券方面的利益输送则是重灾区。

      

      一是运作在管基金为他人指定的债券提供流动性支持。

      

      某证券类私募机构投资经理与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商定,由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出资承接后者指定的7只城投债,后者向其支付相应报酬。另有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某债券发行人约定,以在管私募基金为该发行人发行的债券提供流动性支持,该管理人则通过关联方收取高额资金成本。

      

      二是资管账户与高管自有资金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募集外部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以显著低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向募集其高管自有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卖出持有的债券,短期内又以高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买回。

      

      还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额“顾问费”。某股权类私募机构违反合同约定,以“融资顾问费”“投资顾问费”之名,自行或者通过关联方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额资金,且未向投资者披露。

      

      此外,向投资标的收取咨询服务费,但未纳入基金财产的问题,同样在通报披露中。某股权类私募机构与关联方签订服务协议,约定为该关联方发行的理财产品提供咨询服务,并按照认购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该管理人旗下3只基金认购上述理财产品,该管理人收取的咨询服务费未纳入基金财产。

      

      利用管理人资质进行违法犯罪

      

      私募管理人资质是为了规范,而不该成为利用这一资质进行违法犯罪的便利。深圳证监局通报了五类利用管理人资质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形。

      

      一是设立大量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公开募集资金。某股权类私募机构体内仅存1只备案基金,但设立数十个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公开募资,不仅募资规模巨大,还向投资者保本保收益,涉及人数众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二是出借、出卖管理人资质,为不法分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便利。辖区多家管理规模较小的私募机构,采用出让实际控制权但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卖壳”方式,完全让渡管理人运营管理权限,个别法定代表人还从受让方处领取“代持费”,上述私募机构最终被犯罪分子用于参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三是实控人控制本公司私募基金账户实施市场操纵。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实控人及关联方,控制该公司在管私募基金及其他证券账户,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利用私募基金开展场外配资。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将在管私募基金作为非法配资活动的工具,将私募基金资产及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用于股票期货交易,通过关联方向账户借入方收取“保证金”和“利息”,向基金投资者支付“保证金”和“利息”。

      

      五是参与非法经营活动。某证券类私募机构通过某中介机构开发的具有分仓、下单、结算等功能的分仓软件,在其他私募机构在管私募基金中开设虚拟“子账户”,将虚拟“子账户”中的股票借入用于日内回转交易,或者再出借给下游券源使用方,并与相关方按约定比例分成,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为行业划“红线”,监管提出四项要求

      

      对于上述私募乱象,深圳证监局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聚焦主责主业,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更不得利用私募基金开展利益输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监管也对辖区内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以下四点要求:

      

      一是聚焦主营业务。各私募机构应当持续优化专业投资能力,提升公司财务可持续性和规范化水平,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开展与私募基金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拓展收入来源,有效防范冲突或无关业务风险向公司传导。

      

      二是加强合规内控。各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树牢规范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合规风控水平,健全利益冲突管控机制,加强关联交易和从业人员投资的管控,杜绝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三是严防违法犯罪。各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突破守法诚信底线,利用管理人资质实施非法融券、非法配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通过出借管理人资质或者私募基金账户配合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是保证持续经营能力。各私募机构应加强资金、人员、系统等方面的投入,保证持续符合法规规定的持续经营条件。已无持续展业能力的私募机构,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自主注销,不得参与“买壳”“卖壳”“炒壳”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活动,严防成为非法金融活动载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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