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已见多家私募及高管因挪用基金财产等违规事实被罚。
湖南监管局11月21日披露,因未按约定使用基金财产,将2500万元挪作他用,枫石私募及旗下创投产品乐尚基金时任基金经理张莉丽均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早在去年5月,因投资者认证、承诺收益等行为,枫石私募已被该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罚单显示,2021年8月至10月,乐尚基金分三次共转出2500万元,按照相关协议约定,上述资金应用于收购某高级中学项目,但实际被用于某公司对江某的借款,最终流向江某等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基金经理,张莉丽参与资金划转各环节、全过程,将2500万元挪作他用。
上海监管局11月19日披露,因挪用基金财产等多项违规事实,合益资管及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李某均被给予警告,各自罚款10万元。因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持续时间较长,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李某为上述全部违规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节严重,该局还决定对李某采取三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基协官网显示,因异常经营,合益资产已于2022年6月由协会注销。登记信息显示,合益资产成立于2015年7月,注销前显示的注册及实缴资本分别为2亿元、1.02亿元。从股东结构看,合益资产是一家“保险系”私募,上海双普投资、君康人寿保险分别持股70%、30%。公开资料显示,上海双普投资实控人李威曾任平安养老保险综合开拓部总经理等。
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等三大违规行为,巨鲸财富及实控人倪心刚今年9月再遭处罚。给予警告之外,浙江监管局分别对巨鲸财富、倪心刚,罚款36万元、21万元。
早在今年2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家私募总经理挪用公司资金的判决书。新疆丰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据悉,吴某挪用公司资金1800万元归个人使用。
挪用2500万,基金经理及私募双双遭罚
11月21日,湖南监管局同时披露了2份私募罚单,面向枫石私募及旗下基金经理张莉丽。
据罚单披露,枫石私募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案、张莉丽挪用基金财产案均已调查、办理终结,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该局指出,湖南乐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尚基金)是枫石私募旗下一创投基金。枫石私募作为乐尚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张莉丽代表执行合伙事务、担任基金经理。依据有关规定,枫石私募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乐尚基金变更用途使用资金,已构成违法违规行为。
据中基协,张莉丽于2019年6月23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后,加入湖南盛中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但任职仅1个多月便离职。2020年4月10日,张莉丽入职枫石私募。
登记信息显示,枫石私募是一家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成立于2017年9月,2019年8月完成登记,注册及实缴资本均为1000万元,管理规模区间为0-5亿元。登记在册的8名全职员工均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去年5月10日,湖南监管局对枫石私募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同时要求该私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罚单指出,该局在私募基金专项检查中发现枫石私募存在两大问题:一)投资者适当性执行不到位,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依据不充分;二)与投资标的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中明确了年化收益率。
备案信息显示,乐尚基金成立于2020年3月28日,同年4月21日完成备案。据天眼查,枫石私募通过乐尚基金分别在2019年2月、2020年3月参与了锂电池研发商镕锂新材料天使轮融资、医学检验技术研发商超亟检测A轮融资,两家均为湖南省内企业。
因挪用财产等行为,私募实控人被禁入市场3年
经上海监管局查明,合益资管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挪用基金财产
合益普惠金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益普惠)与合益资管是同一实控人控制且由同一团队管理的公司,合益普惠与合益资管办公场地、工作人员混同。
合益资管代表相关基金签订相关债权转让、资产托管合作、资产委托处置等合同,约定委托合益普惠为相关基金所投资底层项目的相关回款提供对账及信息技术服务,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同时约定合益普惠相关银行账户为代收回款账户。
2018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合益普惠实际代收相关底层项目回款合计1.05亿元。2020年10月28日,合益普惠将代收的700万元回款转至相关基金,其余款项未及时转还给相关基金,并且其中部分用于与基金投资运作无关的用途。
二、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合益资管委托合益普惠为相关基金所投资的底层项目相关款项提供对账服务及信息技术服务并收取信息服务费。2018年和2019年,合益普惠共确认与“信息服务费”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665.23万元。实际上上述服务工作属于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的工作,并由合益资管工作人员完成,且上述费用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
三、未按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提供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合益资管存在基金实际投资运作情况与认申购业务申请书约定不符的情形;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存在相关底层投资项目陆续出现违约、合益资管就相关违约情况提起诉讼的情形。上述情形均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但合益资管均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
四、未按规定报送信息
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间,合益资管未按照相关要求,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亦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