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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态度出奇一致,推荐4个最优基金组合(名单)
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09年10月14日 08:40 基金网编辑部 
  


  证监会新规:基金短期赎回将收高额“投机费”

  销售渠道成本禁止向投资者转嫁

  昨日,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新规将改革基金销售收费模式,降低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综合费率。新规加强了对投资者行为的管理,特别规定,对基金短期持有者将收取一定的赎回费,限制短期投机行为。

  此前,部分投资人将基金作为投机品种进行频繁申购赎回,一些机构投资人运用资金优势进行短期套利,影响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损害了基金长期投资人的利益。对此,新规增列了短期交易的赎回费,抑制短期交易。目前,基金赎回费一般不超过0.5%,而新规要求,对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免收其赎回费,并且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和30日的投资人,分别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和0.75%的赎回费,并且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表面上看,新规虽然销售费用结构和水平与现行做法基本保持一致,但为了吸引持基者长期投资,新规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新规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在基金申购(认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模式。虽然最高档前端收费通常低于最高档后端收费,但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延续,手续费会不断降低,持有3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可以降低基金长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这从“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分析人士称,此举对长期投资者有一定吸引力。

  新规还对销售费用在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之间的分配进行了规范。此前,由于商业银行在销售网点占有绝对优势,基金管理机构对其依赖性较强,受销售渠道制约,在基金销售费用支付问题上,基金管理机构往往不得已,给予代销方(尤其是商业银行)高额的尾随佣金或完成销售额的一次性奖励,这种现象非常普遍,且由于管理上的漏洞,销售佣金或奖励的支付方式也缺乏规范。有的代销银行甚至干脆还额外收取投资者的销售服务费,这种做法更是极大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对此,证监会要求: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产品前,应由总部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明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

  此外,投资者购买基金后,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赎回,代销机构还将收取一定的客户维护费用,但这个费用收取也没定量标准。对此,证监会虽未禁止此项收费,但做出了明确限定,即允许基金销售协议中,可以约定代销机构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但必须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不得额外增加投资者成本,新规定不允许存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支付及变相支付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的现象。意见稿还规定,包括销售费用水平及支付方式、条件和用途都必须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加以明确注明。(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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