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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违约现状面面观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21日 12:28 新快报 
  其一,内幕交易违约

  其二,仓位违约

  其三,投资品种违约

  其四,申购方式违约

  其五,资产配置违约

  其六,交易方式违约

  其七,业绩比较基准违约

  基金违背契约规定的情况,在时下并不少见。简单归类,有以下几类:

  其一,内幕交易违约:基金经理或公司其他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和信息优势,在基金买入某只股票前提前建仓,在基金卖出某只股票前提前出货,利用公募基金获取不当收益,俗称“老鼠仓”。这种违约查处比较困难,今年4月21日,监管部门开出处罚第一单。

  其二,仓位违约:近日,某基金公司旗下两只基金接连遭到质疑,一只股票仓位超过招募说明书中规定上限60%,而另一只股票仓位则低于规定下限30%。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在公开信息披露时点前几乎不受任何公开监督。

  其三,投资品种违约:招募说明书中写明投资大盘股却频繁买卖小盘股,注明是公用事业基金却不买公用股,规定投资方向是科技股的却买了一堆的银行和汽车股。凡此种种,比比皆是。

  其四,申购方式违约:可以定投的基金,后来突然终止。

  其五,资产配置违约:被动投资的指数型基金不按照个股权重配置,或现金资产过高,或个别股权重过大,成了主动型配置基金。

  其六,交易方式违约:2007年,中邮核心优选净值增长率高达194.02%,同时换手率也高达600%,甚至在中国联通等多只股票上频繁交易。

  其七,业绩比较基准违约:某明星基金今年一季度与基金契约中规定的业绩比较基准竟然偏离40%以上。如此等等。追究这些违约行为,目前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除内部交易外,其它的违约情况缺乏明显的直接法律规定,难以作出处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局长黄有根将现行基金法不完善之处概括为三方面:调整范围窄,没有明确基金从业人员违反受托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公司及其股东的监管措施滞后。其中,没有明确基金从业人员违反受托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使得基金可以任意修改契约,大玩文字游戏,所谓的风格投资、价值投资,沦落为眼花缭乱的营销词语。最重要的一点是,现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对具体的基金产品少有严厉的违规处罚规定,使得基金的违约成本极低。在一个信用体系完善的社会中,契约精神被广泛遵守,违约的成本极高。多位接受采访的人士指出,只有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使基金公司的违约成本增加,基金业才会真正重视、尊重契约,才能真正让基金契约落到实处,也才能真正保护基民的利益,维护中国基金业长期健康的发展。(投资与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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