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基金公司在港设立机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昨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公告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
规定中写道,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前应当对香港的市场状况、监管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等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不应由于到香港设立机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业务运营,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规定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以下统称香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
香港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到香港设立机构的条件,规定明确指出,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中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符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有明确的商业目标和商业计划,对香港机构的管理有明确安排,在对香港机构进行出资后公司仍能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对香港机构的管理安排,规定指出,至少包括拟任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安排、对香港机构实施管理的制度和措施、风险隔离措施等。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广州日报)
证监会:允许内地的基金公司到香港设分支机构
证监会4日公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为批准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条件。
据了解,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切实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CEPA4)有关内容,为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提供法律依据。
CEPA4规定,允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而规定的出台则满足了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的需求。
《规定》对内地机构到香港设立机构的条件、机构形式、监管安排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安排。
证监会表示,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对香港市场和内地基金业都有积极意义,既有利于促进香港资产管理机构的多元化,增强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吸引优秀人才,加强与国际资产管理同业的交流,丰富国际竞争的经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促进QDII业务的开展。(新华网 陶俊洁 赵晓辉)
内地基金公司赴港设分支机构“开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