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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意义重大
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05年08月17日 09:51 证券时报 刘勘
  从国内券商所面临的生存环境看,建立赔偿基金已经显得非常迫切了。尤其是近段时间以来,证券管理部门加大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证券监管正日趋成熟,启动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已有坚实基础。当面临券商破产、关闭或撤销等情形时,投资者资产因证券公司非法动用保证金所遭受的损失可通过该基金获得一定的补偿,这将有利于证券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长效机制的建立,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同时也为建立完善的券商市场化退出机制打下基础。

  关于该基金的资金来源,已经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新增加的规定条款:“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建的资金组成。”据了解其他资金来源大致有三类,一是由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今年2月发布《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二是主要取自于印花税的财政资金;三是央行提供的基础货币。由证券公司承担该基金部分资金来源符合国际惯例,但由于市场持续低迷使传统业务收入下滑,再加上监管部门近两年一直加大力度对违规券商进行综合治理,一些券商的自营、委托理财等业务已陷于停顿,指望生计困难的券商足额缴纳这笔资金显然不现实。鉴于证监会并不具有信用创造功能,故应该联手央行和财政部缔结融资协议,以在证券保护基金耗竭时有额外的流动性补充。监管部门应尽可能将事后防范的缺陷通过多重基金设置向前延伸,第一层次是将面临破产的券商所代理的顾客账户转移到监管部门设立的特别清算账户中,使此部分资产能得到保护,第二层次是在条件适宜时促使券商建立专门的缓冲基金账户,作为投资者赔偿的备付金,第三层次才是动用证券投资保护者基金本身。

  目前我国对投资者提供保护的司法途径相当不顺畅,对于因证券公司经营不善,或者恶意的股价操纵,投资者还无法通过通畅的诉讼程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资者通过司法等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机制相对匮乏时,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意义显得尤其突出。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机构投资者较少,持股在5万股以上的交易账户数量相当少,绝大部分投资者是中小散户,在这种情况下,尤其应注重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就是一种类似存款保险的事后保护机制,它并不能避免券商的倒闭和破产,仅仅能够在券商破产时避免这种风险在券商之间的蔓延,或者说引导券商有序破产,并使中小投资者在此过程中利益得到保护。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是用于弥补证券公司在撤销、关闭和破产时,产生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缺口等,以维护证券市场正常运行和投资者信心,其相关管理办法可能将在时机成熟时逐步予以公布。

  (华林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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